受傷索賠被拒判例為校園足球“松綁”
“五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刊發《最高法發布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在公布的6件典型案例中,包括1例《林小某訴陳小某、某中學等健康糾紛案》,此案基本案情為“中學生課間踢球意外受傷”,審理法院認定林小某參與足球活動屬于自甘風險行為,同時認定陳小某無明顯違反足球規則的動作、學校足球場驗收合格且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這樣的判決結果,進一步明確了“學生在校踢球受傷如何進行責任認定”,即中學生課間踢球意外受傷時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這有助于學校強化教育、管理職責,在條件許可的范圍內,正確引導和鼓勵學生在校進行足球活動及體育鍛煉。
在最高法公布的這一典型案例中,林小某是某中學高三年級學生,陳小某系該校高一年級學生。某日午休期間,林小某與陳小某在學校操場參加學生自發組織的足球活動,二人分屬不同隊伍。林小某帶球從右側進攻與防守的陳小某接觸,林小某倒地受傷。林小某認為其被陳小某踢到,某中學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以陳小某及其監護人和某中學為被告訴至當地法院,要求陳小某及其監護人、某中學共同賠償損失59萬余元。
審理法院認為,林小某與陳小某等人正在進行的足球對抗比賽多人參加,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林小某事發時年滿17周歲,陳小某事發時年滿15周歲,二人均參加過規范的足球訓練,具有多年踢球經驗,對于參與足球運動潛在的危險和可能的損害理應具有預見和認知的能力;本案所涉足球活動系學生自發組織,林小某、陳小某自愿組隊參與意味著自愿承受足球活動可能導致的損害后果,因此可以認定林小某參與案涉足球活動屬于自甘風險行為——林小某快速跑動中倒地觸球將自身置于危險之中,與上前防守的陳小某相接觸,陳小某并無加速、踢踹、動作過大等明顯違反足球規則的動作,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陳小某在損害發生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陳小某監護人對于林小某所受損害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關于某中學應否承擔責任,事發時林小某已滿17周歲,系在午休期間與同學自發踢球受到人身傷害。經查,某中學足球場驗收合格,日常教學活動中重視法治教育,給學生以安全提示,事發后配合林小某解決相關事宜。故某中學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到這個案例,學生自發組織的足球活動,由于學校在平時盡到了教育管理責任,所以不承擔責任。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以及第一千二百條得出的結論,避免了過分苛責學校,保護了學生和學校雙方利益,引導學生在校園內積極參與體育鍛煉,健康快樂成長。事實上如果這個案例發生在體育課上的話,為校園足球以及在校體育運動的‘松綁’意義會更大。”北京市法學會體育法學與奧林匹克法律事務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董雙全在向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解讀這一案例時說,“以往中小學校不愿組織、不敢組織學生在校期間的體育活動,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怕出意外,但是學校的主責就是教育,而體育又是教育當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在做好日常安全宣傳、場地驗收合格的前提下,學校應該鼓勵學生進行運動,哪怕是有一定身體對抗性質的體育活動,這是對學生負責的表現。我們都愛看足球比賽和籃球比賽,如果足球和籃球只是自己顛球和自己拍球,那也起不到更大的鍛煉作用。”
以北京市為例,過去多年中小學不組織課外體育活動的例子并不少見,家長對孩子反映的“課間只能待在班里”“老師不讓去操場玩”的狀況深感無奈,孩子缺乏在校體育鍛煉引導的現象在小學尤甚——今年2月,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體育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代中小學體育工作的若干措施》,明確要求各區學校“打造效果顯著的體育課”“豐富學生陽光體育活動”“大力開展學生班級聯賽”,并提出具體標準,如“小學、初中每天1節體育課,高中每周3-5節體育課,沒有體育課的當天安排不少于45分鐘體育鍛煉”“確保中小學生每天綜合體育活動時間不低于兩小時,其中至少要有1小時中等及以上強度體育鍛煉”“小學、初中要在2025年年底前配齊單杠等體育設施”,以加快補齊學校體育工作和學生體質健康短板,幫助學生在體育鍛煉中享受樂趣、增強體質、健全人格、錘煉意志。
“如果學校盡到管理責任,不過分承擔責任,對于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會有非常大的推動作用,因為學校最擔心學生的安全問題。其實正常在校體育活動里,受傷的情況畢竟是極少數例子。”北京市某中學的一位體育教師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校方對于學生自行組織各項體育比賽的態度,正在由多年前的“不提倡”向如今的“鼓勵”轉變,絕大多數學生因此受益,“我們學校初中部和高中部6個年級,每個年級都有每年一度的班級足球比賽。這是學生自己組織的比賽,在中午休息時間進行,每個班最少踢兩場,最多踢5場,到了決賽會邀請體育老師來當裁判。孩子們非常喜歡這樣的比賽,有些班主任還會來操場給他們加油,看到孩子們在場上活蹦亂跳的樣子,作為老師也很欣慰。至于安全問題,我們有嚴格規定,除了學校統一購買的校方責任險,每名學生必須有購買學生意外險的證明,才可以參加比賽。如果有同學沒有購買保險就參加比賽,這就屬于學校的管理責任,所以這種學生自己組織的比賽,也必須提前把名單交給班主任。至于學校足球隊外出比賽的情況,我們還有附加的保險,比如一年200元的學生平安險,而且教練也會把安全問題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上。”
把“小胖墩”養成“小老虎”,把“豆芽菜”練成“鐵榔頭”,最高法公布的典型判例已經為校園足球、校園體育松綁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
本報北京5月12日電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郭劍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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