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煙草專賣局原局長凌成興一審獲刑16年
中新社北京5月21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5月21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工業和信息化部原黨組成員,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原總經理凌成興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凌成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凌成興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公開資料顯示,凌成興生于1957年10月,江西上高人。2023年10月,官方通報其被查。2024年4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他被指“靠煙吃煙、收錢斂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凌成興利用擔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11萬余元。2015年以來,凌成興擔任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在促成、審議投資并收購股權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2.08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凌成興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作為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并予數罪并罰。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事實和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其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的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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