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日電 臺北“地方法院”今天(1日)再度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傳喚“總統府”會計長馮瑞麟等三人出庭作證,說明“國務機要費”的性質與支領流程。馮瑞麟表示,就預算編列歷史的沿革來看,他認為“國務機要費”在預算執行時,有一半具有特別費的性質。
據“中央社”報道,“國務機要費”案1日再度開庭,就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兩人被控偽造文書、偽證案部分進行審理,并且傳喚馮瑞麟、前會計長呂美滿等出庭作證。
一開始先由辯護律師詰問,馮瑞麟表示,依他了解,自1963年起才將“特別費”和“機密費”兩個科目合并稱為“國務機要費”。06年9月“總統府”公布新規定、取消以領據請款之前,“國務機要費”有半數是由“總統辦公室”每月月初由專人以領據條領;另外半數存在會計處的專戶,依原始憑證領具。就預算編列的歷史沿革來看,他認為“國務機要費”預算執行,依科目屬性有一半具特別費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