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9日電 有關邱毅的服刑日期,早前因沒收到判決書,“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高雄“地檢署”在行政程序上確實有瑕疵,撤銷邱毅4月3日入監服刑的執行命令。對此,高雄“地檢署”立即提出抗告,并且29日下午派專人將判決書送給邱毅,入監時間同樣定在4月3日。
據臺灣“中廣新聞網”報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9日表示,高雄“地檢署”應該在本案件確定判決正本送達邱毅、且檢察官收到本案件確定判決卷宗的情況下,才可以發布執行命令。
但是,邱毅3月22日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后,高雄“地檢署”在判決確定的隔天3月23日,還沒收到卷宗的情況下,就對邱毅核發4月3日下午兩點半到案執行的行政命令。“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行政庭長王光照表示:高雄“地檢署”在程序上確實有瑕疵,高分院因此裁定撤銷邱毅4月3日到案執行命命。
不過,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鐘忠孝表示,高分檢23日就已經把公文和判決書函轉給“地檢署”了,程序上并沒有瑕疵,除了向高分院提出抗告外,下午立即派專人把執行命令送給邱毅,邱毅的入獄時間同樣是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