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遼寧農民于占民,持自制手槍和爆炸裝置,將來京乘坐的客車劫持。記者今天獲悉,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作出院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劫持汽車罪判處其七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判決。
于占民認為自己的某些發明未受到重視,即產生了劫持汽車以引起關注的想法。為此,其制造了手槍和裝有1630克火藥的爆炸裝置。2006年8月7日7時許,其在乘坐的來京客車上鳴槍,對車上30余名乘客及司售人員進行威脅,迫使司機將車停在北京站前街丁字路口處,阻斷交通,強令前來出警的民警滿足其提出的條件。于占民被當場抓獲。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于占民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于占民遇事不能妥善處理,采用極端手段,以脅迫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長途客運汽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劫持汽車罪,依法應予懲處。
其上訴理由經本院審核認為,于占民為實現其個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持長途客車,危害公共安全和制造事端,顯見其行為目的并非正當;另原審法院充分考慮全案情節,對于占民的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裁定。(作者: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