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怕以物質代替獎勵 公司也要考慮成本
“我最怕公司用超市、商場的現金券代替年終獎。”牛小姐告訴記者,她在一家小型的廣告公司工作,公司常用一些鍋碗瓢盆來代替年終獎,“去年的年終獎就是一張1000元超市卡。這個超市內不僅東西不多,而且價格大多要比其他超市貴上2成,還不如發800元現金獎勵呢。”
而對于這種“投訴”,一家小型進出口公司的人事主管江先生告訴記者,年終獎勵對于小公司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投資”,必須考慮成本。他坦言,用現金券及物品代替年終獎,主要是利用物品市場價與實際購買中間的差價來減少公司的投入。“本來年終獎就是年末讓大家討點喜氣的紅包,發多少法律并沒有規定。”
擔心單位不發年終獎 發少了不滿意不如不發
記者發現,不發年終獎是白領最擔心的事。“我們平時的薪水主要靠每個月跑業務的傭金構成的,由于提成高,去年公司就以此為由取消了我們的年終獎勵。”
對于這種說法,某著名房產咨詢公司的項目發展主管告訴記者,員工們普遍將年終獎當成了“名分賬”,這讓老板們很為難,“年終獎原本不是法律硬性規定的,只是用來激勵員工來年更好地工作,但現在大家都把這個錢當做自己應得的報酬了,失去了本來的意義。”
“這就好比公司的一項投資,如果這項投資沒有回報那還不如不投資,更何況現在員工不僅認為這是名分賬,發得少了還不滿意,這讓我們很為難。”
律師說法
年終獎不屬于企業強制執行義務
年終獎到底該不該發?華東政法學院董保華工作室咨詢人員楊杰律師昨天告訴記者,年終獎是公司獎勵員工超額勞動的一種手段。從法律上講,年終獎不屬于企業強制執行的義務,屬于其自主行為;而在員工與公司的約定合同或企業公開的制度中寫明該條款,則另當別論。
楊律師表示,年終獎首先不同于工資,比如說,有些公司會在年終給員工發雙薪或13個月工資,雙薪和第13個月工資是固定的,而年終獎是彈性的,屬于兩個范疇。作為獎勵的一種形式,年終獎發放與否、發多少,由企業根據情況自主決定。對有些白領反映公司年終以發實物、外出旅游替代發現金的現象,楊杰律師表示,年終獎屬于獎勵,發實物屬于公司的福利待遇,都不是強制的。即便兩者都不發,也很難說該企業的做法不合法。但如果員工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中寫入了相應年終獎條款,則企業須按合同辦事;如果年終獎制度已寫入公司的制度,企業必須履行承諾。
在與企業簽訂新合同或續約時,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楊律師表示,新員工在進公司前,一般會拿到申請表格。因此,在與企業談判時,可建議將年終獎、福利等明文寫入合同。而對老員工而言,單獨與企業談判通常處于弱勢,不妨通過工會要求企業把年終獎等相關條款寫入集體合同內。 (記者胥柳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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