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但是,以中介機構的形式進行代孕交易是否違法,目前法律仍是空白。
有律師認為,代孕侵犯了婦女的生育權,且有賣淫、納妾之嫌。不僅在理論上對現今主流社會倫理道德規范構成了挑戰,在實踐上也勢必帶來親情、探視、撫養、繼承等一系列“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現實問題和民事紛爭,比如代孕后產生畸形兒、先天性疾病、代孕者的子女與代孕所產子的血緣關系等諸多不可定的倫理因素,或代孕發生意外“代孕孕婦”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等。 (來源:新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