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9日電 “北京市關于經濟適用房出售的政策沒有改變。”28日,北京市建委有關負責人就“購買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許出售”的消息做出了明確回應。
據《北京商報》報道,12月27日,北京有媒體報道稱:“購買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許出售。”該報道稱,“從取得房產證之日算起,經濟適用房購買5年內不許出售。”此報道引起了部分市民的誤解。
上述負責人肯定地表示,北京市關于經濟適用房出售的政策沒有改變。目前,仍按照原國土房管局制定的《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土房管住[2004]486號文件)執行。
據悉,該通知第二條規定: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滿5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出售住房。確需出售的,可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出售單價不得高于購買時的單價;第三條規定: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住滿5年的,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區縣建委按成交額的10%繳納綜合地價款。(杜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