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有著良好初衷的政府回購經濟適用房,在現實操作中,會遇到哪些難題。或者,取消經濟適用房,才是最好的出路?
★ 本刊記者/劉彥
10月11日,公務員鄭先生出售了他在北京市回龍觀小區的一套經濟適用房。2000年,他以265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得此套住宅,6年后,他以5100元的價格售出。去掉10%的綜合地價款,他從這套110平方米的房子中賺了27萬,年投資回報率達12%。
鄭是最近通過中介機構出售掉經濟適用房的人之一。據北京市房地產中介機構鏈家地產統計,比起9月下旬,10月初的10余天中,經濟適用房的成交量上漲了14%。
經濟適用房成交量的突然增長,源于北京市規劃局的一項公示。
2006年9月30日,“北京市住房建設規劃”(2006年-2010年)在北京市規劃委網站上進行公示。規劃中提到,今后要加強探索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內循環”的流轉模式,即經濟適用房不得直接上市,由政府回購;加強建設、銷售、流轉全過程管理,“從制度上制止違規購買、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公示期截止到10月15日。在公示期內,市民可登陸規劃局網站提出意見。
北京市建委的有關人員對《中國新聞周刊》說,目前此公示屬于北京市規劃委的征求意見稿,規劃征集的市民意見并通過以后,才能形成政策,由建委來執行。
盡管理論上如此,這份征求意見稿仍然引起了市場的積極反應。
政府責任回歸困局
“對于北京市的經濟適房,大家一向意見比較多。這次北京市的做法,把經濟適用房的責任回歸到了政府這一邊,體現出了政府的責任。”全國工商聯住宅產業商會會長聶梅生對《中國新聞周刊》說。
北京師范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鐘偉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也說,過去五六年以來,經濟適用房的價格不調整,是造成經濟適用房能夠用來牟利的表面原因。其深層原因,仍是由于經濟適用房的界定混亂和極不清晰。“政府的責任應該體現為以廉租房為主的對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制度。”
根據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界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而根據鐘偉的描述,作為“準商品房”出售的經濟適用房,目前基本上不能滿足其“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而成為事實上拆遷戶的回遷房、剛剛步入工作崗位的年輕人的周轉房和騰空城中住宅歸子女使用,而購買經濟適用房作為養老使用的養老房。
這些人與“中低收入人群”,顯然并不能劃上等號。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原因在于收入監測的困難。“我們沒有個人信用制度,沒有個人相應的稅號和福利號碼,事實上使得監測成為不可能。”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室研究員王小廣對本刊說。
“經濟適用房被人詬病的原因,在于沒有達到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效果。政府如能回購,使得居住者和政府之間建立一種互動機制,從而使公共資源的屬性可以被反復使用。”王小廣說。
王小廣指出,由政府回購后反復使用的經濟適用房,在某種意義上也相當于廉租房的功能。在美國,政府手中的房源占到15%左右,這部分面向低收入人群的廉租房,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盡管有著良好的初衷,政府回購經濟適用房在操作中將不可避免地遭遇到現實的掣肘。
“政府回購,就意味著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擁有的是不完整的產權。”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接受本刊采訪時說。
鐘偉認為,政府回購損害了已購房者的利益,性質當為政府事后修改合同。因為當初購買經濟適用房者,在當初的購房合約中并沒有見到政府將來回購這一條。“政府回購是面向未來還是歷史?如果面向過去的購房者,有可能會引起大規模訴訟。”
即便是在以后的經濟適用房銷售中注明政府回購,鐘偉也同時認為,合同中要注明的細節也足夠復雜,比如以什么形式回購,價格如何計算等等,都是極為繁復的數字難題。
除了法律難題之外,政府回購的資金,也將頗費周折。承擔公共住房責任,就需要政府注入相應的資金。而資金困境正是使得原來的經濟適用房,背離住房保障初衷走向“準商品房”的誘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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