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5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李元解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涵義時表示,就性質而言,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國務院的一種授權行為;就法律地位而言,國家土地總督察代表國務院行使監督檢查的職權,督察的對象主要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為。
李元說,根據《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土資源部行使國家土地督察職權,代表國務院對各省(區、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工作由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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