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8日電 據《新聞晚報》報道,對于“物業公司對機動車被盜是否應向業主承擔賠償責任?”的疑問,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馬永健律師認為,關鍵在于物業與業主之間是否存在保管合同關系,如存在,則物業公司應向業主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便不承擔賠償責任(有特殊約定除外)。
據悉,從《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暫行規定》中關于“車輛停放人對停放的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簽訂保管合同”的表述來看,業主與物業公司一般的停車、收費關系,不視為車輛保管關系。
在雙方未就車輛形成保管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如果《物業管理合同》中,有關于“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管理、提供服務存在重大疏漏,給業主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等相關約定的,業主可據此提出賠償。(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