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電(記者 齊彬)為了健全審計監督體系,強化審計監督手段,完善審計監督機制,中國正著手修正審計法。
中國現行審計法自一九九五年開始施行,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今天在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說明審計法修正案草案時表示,審計法施行以來,對于健全國家的審計制度,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他表示,在中國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過程中,仍有很多不規范甚至是違法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近年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要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預算編制、執行的制衡機制,加強審計的專門監督。社會各界也對加強審計監督提出了更高要求,審計法的一些內容已不能適應實際情況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改。
據介紹,此次審計法主要在四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在健全審計監督體系方面,首先明確了審計機關派出機構的法律地位,將“審計特派員”的表述修改為“派出機構”;為了更好地保障審計監督的獨立性、真實性,草案新增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審計機關同意。
在調整審計監督范圍方面,為了對國有資產實施更加充分、有效地審計監督,草案將審計監督范圍中的“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機構”、“國家的事業組織”、“國家建設項目”等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和擴展;同時,為了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追究制度,草案新增加了對有關單位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草案還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檢查。
在強化審計監督手段方面,草案規定,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其運用電子計算機存儲、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并檢查這些數據及其系統,另外,審計機關經批準還可以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帳戶。
在完善審計監督體制方面,草案增加規定,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海關等機關予以協助。李金華表示,這是有利于形成監督合力;草案還對審計報告進行重新定位,將其從審計機關的內部業務文書變為對外發布的審計法律文書;為了保證審計監督準確、公正,草案還規定,上級審計機關可以糾正下級審計機關的不適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