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土法規跟不上市場發展,導致游客無法有效維權的情況時有出現。如許多游客在出境游過程中遇到的航班延誤問題,也往往由國外航空公司按照“國際慣例”說了算。一般來說,根據航班延誤時間的長短,有的航空公司會安排相應的酒店和餐食,有的會予以經濟賠償,但因為目前我國對類似情況的處理并沒有統一規定,導致一些旅游行程被影響的情況根本無法得到賠償。而旅行社在與航空公司合作的過程中,也因為相應法規的欠缺,無法事先與航空公司約定有效的賠償措施,無形中損害了旅行社自身或游客的利益。
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廣西防城港市政協副主席劉慶寧等30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呼吁我國盡快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管理法》,以適應旅游行業迅速發展的要求。目前,國家旅游局也正在征求《旅行社管理條例》二次修訂的相關意見,類似問題今后可望得到進一步細化規定。
旅游專業人士同時指出,要解決這些旅游質量問題,除了要給出相應的明確界定外,還需要仔細研究國際上的相關旅游法律法規,做好與“國際慣例”的接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