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4日電 經國務院同意,建設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外匯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意見中規定,對投資房地產未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境外投資者,不得進行房產開發商和經營活動。
意見中對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開發商經營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還包括: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注冊資本金來全部繳付的,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本金來達到項目投資總額的35%的,不得辦理境內、境外貸款,外匯管理部門不予批準該企業的外匯借款結匯。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中外投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其他文件中,訂立保證任何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的條款。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應當遵守房地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規劃許可批準的期限和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開放、銷售等連續活動的監管,發現囤積土地和房源,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根據國辦發{2006}37號文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嚴肅查處。